※未滿14歲※
辦證須知
- 未滿14歲申請者於國外遺失護照辦理此項
- 役男(含僑民役男)、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申請出境核准
辦證天數:約 12 個工作天(代辦約加6個工作天)
辦證費用:TWD 1,400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移民官決定
效期:以外交部核發為準,請見下方補發之護照注意事項
※ 三重蘆洲地區 當日午前下訂單 當日收件
所需相關文件
|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
| 護照D式委任書-直接委託送件 | 1 |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理,請填寫D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請申請人及委任人親自簽名,相關規定請參考下方說明 |
| 護照E式委任書-委託他人送件 | 1 |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運送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理及申請人不在台灣者,請填寫E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並且附上關係證明,請申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親自簽名,相關規定請參考下方說明 |
| 戶口名簿正本 | 1 | 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須附上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已請領身分證者需附上身份證正本) |
| 戶籍謄本正本 | 1 | 未婚且未滿18歲申請者,做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
| 護照規格照片 | 1 | 請附實體照片1張(背面寫中文姓名)並實貼於委任書照片黏貼處及數位照片電子檔(JPG檔),電子檔名請註明中文名字跟身分證字號。照片須六個月內彩色白底2吋近照,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須為3.2到3.6CM之間,需露耳朵、露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或有色鏡片之眼鏡。詳細規定請查看連結說明 |
| 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 | 1 | 未婚且未滿18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如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
| 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正本 | 1 | 詳見下方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說明 |
| 護照取消依法應增列之外文別名切結書 | 1 | 若需取消依法應增列之外文別名,請填寫此切結書 |
| 護照原住民外文姓名及別名確認單 | 1 | 原住民申辦護照,如為特殊外文姓名及別名,請填寫此確認單 |
| 護照加簽/修正申請書 | 1 | 若需以國家語言讀音變更外文姓名,或因更名增加第二外文別名,請填寫此申請表 |
| 國外及港澳遺失護照說明書 | 1 | 國外及港澳遺失護照申請辦護照,須附上此聲明書 |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 | 1 | 正本及影本,請看下方補發之護照注意事項。 |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 1 | 正本及影本,倘遺失入國登記證者,可向移民署申請補發,請看下方補發之護照注意事項。 |
| 護照二次遺失切結書 | 1 | 若第二次遺失護照重新申請,須附上此切結書 |
| 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本 | 1 | 換發護照沿用僑居身分加簽,須附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例如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
| 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正本 | 1 | 換發護照沿用僑居身分加簽,需繳驗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正本及影本 |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1 | 換發護照沿用僑居身分加簽需附上此申請書,申請事由為「申請僑居身分移簽」 |
| 護照放棄沿用僑居身分加簽切結書 | 1 | 如要放棄沿用僑居身分加簽,須附上此切結書 |
護照委任書說明
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說明
- (一)外文姓名跟外文別名之證明文件:
-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 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 (二)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依此變更者,以一次為限。
- 音譯之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不同者。
- 已有第(一)項之習用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相符。但不包含我國護照。
- (三)變更英文姓名者(含更改中文名字;變更名與名間、複姓間、配偶姓與本姓間之登載格式),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
- 變更英文姓名者,如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加於護照內頁加簽頁)方式辦理。
- (四)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不可刪除。但有有第(一)項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別名,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 如果舊護照之外文別名放於加簽頁,請務必於換、補發護照時,於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填寫上『舊護照加簽頁之外文別名』,並於空白處註明『保留加簽頁英文別名』字樣。
補發之護照注意事項
- 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但未滿14歲者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但若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5年,則發給5年效期之護照;未滿14歲者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 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辦理時需附上護照第二次遺失切結書。
-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 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遺失護照返國申請補發者,入境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持憑該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倘遺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
- 遺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者,可向移民署申請補發。
其他注意事項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非晶片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非2021年1月11日之後核發的新版晶片護照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
- 具僑居身分者,首次申請護照須加附上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申請護照換、補發須加附上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 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須申請備查許可,可於出國前一個月內,於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備查許可。
- 僑民役男出國須申請出國(境)核准,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於網站線上申請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
- 身分為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經服務單位核准出國備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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