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須在台灣才能送件※
※須於每日下午3:30前送件※
辦證天數:約 4 個工作天(代辦約加4個工作天)
辦證費用:TWD 1,600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移民官決定
效期:5年
※限2025年7月1日起首次辦理台胞證者(不包含曾以落地、小三通入境中國者)辦理
※ 三重蘆洲地區 當日午前下訂單 當日收件
所需相關文件
|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
| 護照正本 | 1 | 必須提供有效期至少六個月以上的晶片護照正本。此外,請務必將護照依照1:1實際比例影印,並黏貼於台胞證申請表指定位置。 |
| 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 1 | 年滿14歲者務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依原比例影印黏貼於申請表。未滿14歲且尚未申領身分證者,必須提供三個月內含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正本,或含完整記事欄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戶籍謄本正本 | 1 | 若申請人未滿14歲無身分證,或曾更改過姓名、身分資料,皆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必須完整顯示,不可省略或部分省略)。 |
| 台胞聲明書 | 1 | |
| 台胞申請表格 | 1 | 請選用「符合」頁面大小設定並以A4白紙列印;資料須用正楷填寫完整,並依原比例黏貼身分證、護照影本。簽名欄需本人親簽並押日期;未滿16歲者除本人簽名外,需加簽「父或母姓名」並註明「父代/母代」及日期,同時附上該家長身分證影本。特殊身分者(如記者、公務員)須詳述行程、目的及職務職稱、部門等資訊。 |
| 二吋彩色白底近照(台胞) | 1 | 請提供六個月內拍攝之白底彩色護照規格近照,特徵須露耳、露眉且不露齒,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照片不得有陰影或滲光,並避免穿著淺色或白色上衣。請於照片背面簽上中文姓名。 |
| 父或母身分證影本 | 1 | 申請人未滿16歲時,須檢附在申請表上簽名之家長(父或母)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無台灣身分證,可用台灣居留證影本替代)。請將證件依原比例影印於同一張A4白紙上,並加註申請人姓名。 |
| 其它文件1 | 1 | 若非台灣出生之申請者,送件時務必依據出生地檢附對應之指定文件(詳情請見非台灣出生申請者注意事項)。 |
非台灣出生(含外國出生)申請者注意事項
若申請人並非在台灣出生,送件時請務必依照出生地類別,額外檢附下列指定資料:
大陸地區出生者
【首次辦理台胞證】
- 未曾設籍者:若您過去未曾於中國大陸設立過戶籍,請檢附「大陸出生聲明書」。
- 曾設籍者:若您曾於中國大陸設立戶籍,必須檢附以下三項文件:
- 大陸戶政單位核發之「大陸戶口註銷證明影本」
- 「大陸出生聲明書」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換發台胞證】
- 申請表勾選「換領」者雖可先行送件,但若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現無除籍紀錄,仍須補交「大陸戶口註銷證明影本」,且辦理工作天數將重新計算。
【重要提醒】
- 文件規範:「大陸戶口註銷證明」必須由大陸戶政機關核發,且文件上須蓋有當地戶政單位之圓章(即公安局戶口專用章)。
- 特殊年齡規定:若申請人出生年份為 1949年(含)以前,則比照台灣出生者之規定辦理送件。
- 補件與退費:若經主管機關審核後通知需補件,辦理天數將於補件完成後重新計算;若最終無法完成補件導致無法核發台胞證,已繳交之辦證費用將不予退還。
- 除籍辦理:若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除籍證明,建議可委託大陸當地親屬協助詢問與辦理。
香港、澳門出生者
- 註銷回鄉證規定:若目前仍持有未註銷之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必須在申請台胞證的同時,一併辦理回鄉證註銷手續。
- 繳銷流程:無論曾持有或現有回鄉證(不論效期是否已過),皆須繳回「回鄉證正本」以辦理註銷,並需檢附「回鄉證聲明書」,內容須說明註銷回鄉證之意願並聲明五年內不再申領。
- 證件遺失處理:倘若回鄉證正本已遺失,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單(報案單內容之遺失物品欄位,須明確註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時間與費用:辦理註銷回鄉證之時程需視簽證處審核進度而定,可能會延長台胞證辦理天數;此程序需另支付處理費,且註銷後之回鄉證將不予退還。
- 違規處理:若送件後經查核發現申請人曾持有或現有回鄉證,原案件將被退件撤銷(需收取撤件費新台幣300元),申請人須待資料備齊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出生地非中、台、港、澳者(其他外國出生)
- 戶籍謄本要求:
- 須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恕不接受電子版戶籍謄本。
- 若謄本內未記載設籍相關記事,請向戶政單位申請載有設籍資料之原始手寫戶口影本。
- 入境證明文件要求:
- 必須檢附初次設立戶籍(登記身分證)時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例如:入境許可證、定居證、或蓋有台灣入境章之護照),或退籍證明文件(如: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 若需上述文件,亦可前往戶政事務所調閱申請初設戶籍時的相關辦理資料影本。
- 外國出生聲明書填寫規範:
- 請依據戶籍謄本內容,詳細填寫申請人入境台灣之日期(年月日)、所持證件種類(須註明證號),以及在台初設戶籍之日期(年月日)。
- 原則上須提供初設戶籍之入境證明文件正本;若無法提供該正本,則必須在聲明書中詳細敘述無法提供之原因。
- 聲明書內需聲明申請人目前身在台灣,並以台灣居民身分提出台胞證申請,最後由申請人親筆簽名並註記日期。
- 新疆、蒙古、西藏出生者特別規定:
- 除上述文件外,必須額外檢附大陸戶政機關核發之「大陸戶口註銷證明」及「大陸出生聲明書」。
- 送件後需待主管機關審核確認是否需要補件,且辦理工作天數不固定。
申請相關注意事項
- 申請人必須身在台灣境內方可委託辦理。
- 若經查獲申請人違規在境外送件,所有已繳交之證件、申請表、附件資料及費用概不退還,並將被列入黑名單。
一、 身分資料與填表規範
- 更名或資料變更:若申請人有更改姓名或個人身分資料之紀錄,必須檢附「三個月內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 英文姓名規定:現行新版卡式台胞證之英文姓名,僅能採用與護照相同之外文姓名,無法使用外文別名申請。
- 申請表格填寫:若因資料不齊全、未符規定、或表格未依規範填寫、附件黏貼不完整,導致電腦掃描無法判讀,將依規定要求補件或退件,屆時辦理工作天數將重新計算。
- 照片身分確認:送件後,若主管機關對照片是否為申請人本人存疑,申請人須配合檢附「台胞確認相片聲明書」正本及照片影本以茲證明。
二、 換發、遺失與舊證處理
- 舊證處理:
- 申請換新證者,需附上有效期內之舊台胞證影本(正反面須以相同方向影印於同一張A4白紙上)。
- 若舊台胞證有效期尚有2年以上,除影本外,須額外檢附「換卡說明書」。
- 注意:說明書抬頭僅能寫「說明書」或「聲明書」,不可添加其他文字。內容須說明重新辦證原因,並由申請人簽名及壓日期。
- 境外無法辦理:若申請人目前人在大陸且台胞證已過期,不可將證件寄回台灣要求代辦新證。
- 重複辦理之罰則:若送件後經查核發現申請人仍持有有效台胞證,或已在他處申請中,原件將予撤銷,並收取撤件費用300元。。
三、 特殊身分、出生地與雙重國籍
- 特殊職業申報:
- 身分範圍:記者、公務員等特殊身分者。
- 填寫要求:申請表須詳實填寫「服務單位」、「部門」及「職稱」。
- 隱匿後果:若未誠實填寫而被查出,將被要求補交相關證件,且審核天數將延長。
- 額外文件:視情況可能被要求補交詳細行程表、報告書及在職證明(公務員必附);若已離職,須附上離職證明及現職單位證明。
- 器材申報:若隨身攜帶攝影器材,入境大陸時須依法申報。
-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提醒】 台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含內政部),以及部分機構之退離職人員,需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自行確認任職或曾任職機構之相關規定。
- 非台籍出生地:
- 出生地若非台灣或中國大陸,案件極可能進入二審程序。
- 除工作天數將延長外,可能被要求補件,且存在不予核發台胞證之風險。
- 雙重國籍:申請人若具雙重國籍,可能須補交其他證明文件;若最終遭退件,不予退費。
四、 審核、工作天與退費規定
- 工作天計算:所謂「工作日」不包含台灣及大陸之國定假日,週六、週日亦不計入。
- 送件後限制:案件一經送件,不得更改為急件,亦不得臨時要求撤件。
- 拒簽與退費:
- 若簽證最終未獲核發,簽證費用不予退還。
- 若因雙重國籍或其他原因導致退件,亦不退費。
- 抽查與面談:
- 送件後可能面臨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件、補寫「曾辦理台胞證經過說明書」,或要求面談。
- 一旦進入補件或面談程序,審件工作天數將不確定。
五、 台胞證簡體字更新特別說明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管理局會不定期更新中文(簡體)字庫,可能導致新、舊台胞證上的姓名寫法不同,相關規定如下:
- 需沿用舊字體者(有銀行戶頭/房產):
- 若因在大陸開戶或置產需保持姓名一致,請於送件時附上需沿用之舊證影本備查,並註明「沿用舊證中文名字字樣」。
- 注意:實際核發結果仍依主管機關審核為準。
- 舊證遺失者:
- 若舊證遺失,可附上「台胞確認中文名字字形說明書」,聲明願意依照簽發機關的現行字體辦理。
- 換回舊字體:
- 若新證已換發並更新為新版簡體字,事後欲換回原舊證字樣,需重新付費辦理換領。
- 證明文件申請:
- 若新、舊台胞證中文姓名簡體字不同,可另外申請辦理「台胞證明文件」,以證明新證與舊證為同一人持有。
- 系統連動風險:
- 請留意,因簡體字庫系統為統一更新,即使成功沿用舊字體,無法保證於大陸地區訂購車票、船票時能完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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