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須在台灣且在台灣出生才能送件※
※請在早上9:00前送件※
辦證天數:約 2 個工作天(代辦約加4個工作天)
辦證費用:TWD 4,500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移民官決定
效期:5年
※ 三重蘆洲地區 當日午前下訂單 當日收件
所需相關文件
|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
| 護照正本 | 1 | 須提供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晶片護照正本。此外,請務必將護照資料頁依1:1實際比例影印,並黏貼於申請表上。 |
| 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 1 | 年滿14歲者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依原比例影印黏貼於申請表。未滿14歲且無身分證者,須改附三個月內含完整記事欄戶籍謄本正本,或含有完整記事欄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戶籍謄本正本 | 1 | 若申請人未滿14歲無身分證,或曾更改過姓名、身分資料,皆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必須完整顯示,不可省略或部分省略)。 |
| 台胞聲明書 | 1 | 請下載並簽署聲明書,以確認申請資格。 |
| 台胞申請表格 | 1 | 列印時請選擇「符合」頁面大小並使用A4白紙。資料須以正楷填寫齊全,證件影本依原比例黏貼。申請人需親筆簽名並押日期;未滿16歲者,除本人簽名外,需由父或母加簽姓名,註明「父代/母代」及日期,並附上該家長身分證影本。特殊身分(如記者、公務員)須詳細填報行程、目的及職務內容。 |
| 二吋彩色白底近照(台胞) | 1 | 請附上六個月內拍攝之白底彩色護照規格近照。特徵需露耳、露眉、不露齒,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照片不可有陰影或滲光,亦不可穿著淺色或白色上衣。背面請簽上中文姓名。 |
| 父或母身分證影本 | 1 | 未滿16歲之申請人,須檢附於申請表上簽名之家長(父或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父母無台灣身分證,可提供台灣居留證影本。請以A4白紙原比例影印於同一面,並簽上申請人姓名。 |
| 台胞特急件聲明書正本 | 1 | 申請24小時特急件服務時,必須額外檢附「台胞特急件聲明書」正本。請注意,聲明書中的趕件原因不得填寫「觀光旅遊」。 |
| 舊台胞證影本 | 1 | 若持有的舊台胞證仍有效,須檢附正反面影本(請將正反面以相同方向影印在同一張A4白紙上)。 |
| 沿用舊證中文名字字樣 | 1 | 若希望新證沿用舊證之中文姓名字樣,需附上舊台胞證正反面影本(印於同頁A4),並特別註明「沿用舊證中文名字字樣」,最終核發結果依主管機關審核為準。 |
| 台胞確認相片聲明書正本 | 1 | 辦理24小時特急件者,須檢附「台胞相片確認聲明書」以證明照片為申請人本人。請務必提交此聲明書之正本以及照片影本。 |
| 其它文件1 | 1 | 若現有台胞證效期尚餘兩年以上欲重新申辦,須檢附「換卡說明書」。標題請直接寫「說明書」或「聲明書」,勿加其他文字;內容需詳述重辦原因,並由本人簽名押日期。 |
申請相關注意事項
- 申請人必須身在台灣境內方可委託辦理。
- 若經查獲申請人違規在境外送件,所有已繳交之證件、申請表、附件資料及費用概不退還,並將被列入黑名單。
一、 身分資料與填表規範
- 更名或資料變更:若申請人有更改姓名或個人身分資料之紀錄,必須檢附「三個月內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 英文姓名規定:現行新版卡式台胞證之英文姓名,僅能採用與護照相同之外文姓名,無法使用外文別名申請。
- 申請表格填寫:若因資料不齊全、未符規定、或表格未依規範填寫、附件黏貼不完整,導致電腦掃描無法判讀,將依規定要求補件或退件,屆時辦理工作天數將重新計算。
- 照片身分確認:送件後,若主管機關對照片是否為申請人本人存疑,申請人須配合檢附「台胞確認相片聲明書」正本及照片影本以茲證明。
二、 換發、遺失與舊證處理
- 舊證處理:
- 申請換新證者,需附上有效期內之舊台胞證影本(正反面須以相同方向影印於同一張A4白紙上)。
- 若舊台胞證有效期尚有2年以上,除影本外,須額外檢附「換卡說明書」。
- 注意:說明書抬頭僅能寫「說明書」或「聲明書」,不可添加其他文字。內容須說明重新辦證原因,並由申請人簽名及壓日期。
- 境外無法辦理:若申請人目前人在大陸且台胞證已過期,不可將證件寄回台灣要求代辦新證。
- 重複辦理之罰則:若送件後經查核發現申請人仍持有有效台胞證,或已在他處申請中,原件將予撤銷,並收取撤件費用300元。。
三、 特殊身分、出生地與雙重國籍
- 特殊職業申報:
- 身分範圍:記者、公務員等特殊身分者。
- 填寫要求:申請表須詳實填寫「服務單位」、「部門」及「職稱」。
- 隱匿後果:若未誠實填寫而被查出,將被要求補交相關證件,且審核天數將延長。
- 額外文件:視情況可能被要求補交詳細行程表、報告書及在職證明(公務員必附);若已離職,須附上離職證明及現職單位證明。
- 器材申報:若隨身攜帶攝影器材,入境大陸時須依法申報。
-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提醒】 台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含內政部),以及部分機構之退離職人員,需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自行確認任職或曾任職機構之相關規定。
- 非台籍出生地:
- 出生地若非台灣或中國大陸,案件極可能進入二審程序。
- 除工作天數將延長外,可能被要求補件,且存在不予核發台胞證之風險。
- 雙重國籍:申請人若具雙重國籍,可能須補交其他證明文件;若最終遭退件,不予退費。
四、 審核、工作天與退費規定
- 工作天計算:所謂「工作日」不包含台灣及大陸之國定假日,週六、週日亦不計入。
- 送件後限制:案件一經送件,不得更改為急件,亦不得臨時要求撤件。
- 拒簽與退費:
- 若簽證最終未獲核發,簽證費用不予退還。
- 若因雙重國籍或其他原因導致退件,亦不退費。
- 抽查與面談:
- 送件後可能面臨主管機關抽查,要求補件、補寫「曾辦理台胞證經過說明書」,或要求面談。
- 一旦進入補件或面談程序,審件工作天數將不確定。
五、 台胞證簡體字更新特別說明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管理局會不定期更新中文(簡體)字庫,可能導致新、舊台胞證上的姓名寫法不同,相關規定如下:
- 需沿用舊字體者(有銀行戶頭/房產):
- 若因在大陸開戶或置產需保持姓名一致,請於送件時附上需沿用之舊證影本備查,並註明「沿用舊證中文名字字樣」。
- 注意:實際核發結果仍依主管機關審核為準。
- 舊證遺失者:
- 若舊證遺失,可附上「台胞確認中文名字字形說明書」,聲明願意依照簽發機關的現行字體辦理。
- 換回舊字體:
- 若新證已換發並更新為新版簡體字,事後欲換回原舊證字樣,需重新付費辦理換領。
- 證明文件申請:
- 若新、舊台胞證中文姓名簡體字不同,可另外申請辦理「台胞證明文件」,以證明新證與舊證為同一人持有。
- 系統連動風險:
- 請留意,因簡體字庫系統為統一更新,即使成功沿用舊字體,無法保證於大陸地區訂購車票、船票時能完全無虞。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