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
- 具有僑居身分者換領護照並沿用僑居身分之申請者辦理
- 首次申請僑居身分之護照須本人親自至外交部辦理
辦證天數:約 2 個工作天(代辦約加 6 個工作天)
辦證費用:TWD 2,300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移民官決定
效期:以外交部核發為準最長5年
※ 三重蘆洲地區 當日午前下訂單 當日收件
所需相關文件
|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
| 護照D式委任書-直接委託送件 | 1 | 適用於申請人(或監護人)親自將資料送交旅行社辦理之情形。請使用A4白紙依原比例列印「D式委任書」,並由申請人及委任人雙方親自簽名,相關規定請參考下方說明。 |
| 護照E式委任書-委託他人送件 | 1 | 適用於非申請人親送(如透過親友、同事代送或運送)及申請人目前不在台灣之情形。請使用A4白紙依原比例列印「E式委任書」,並檢附相關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三方皆須親自簽名,相關規定請參考下方說明。行社辦理及申請人不在台灣者,請填寫E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並且附上關係證明,請申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親自簽名,相關規定請參考下方說明 |
| 戶口名簿正本 | 1 | 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須附上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已請領身分證者需附上身份證正本) |
| 戶籍謄本正本 | 1 | 未滿18歲未婚之申請人,若父母離異,須檢附具監護權之證明文件。可提供戶口名簿正本(另附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須完整顯示)。 |
| 護照規格照片 | 1 | 請檢附兩類照片資料: 1. 實體照片1張:背面註明中文姓名,實貼於委任書指定處。 2. 數位電子檔(JPG):檔名請標註中文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規格要求:六個月內拍攝之白底彩色近照,頭頂至下顎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露耳、露眉、不露齒,且不得配戴粗框或有色眼鏡。詳細規定請查看連結說明。 |
| 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 | 1 | 未滿18歲未婚者,須檢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若父母離異,請依據監護權歸屬,提供該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含完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 舊護照正本 | 1 | 若所持舊護照仍在效期內,務必繳回正本;護照封面不得黏貼任何貼紙或貼紙痕跡。新護照之英文姓名必須沿用舊護照上之拼音,首次辦理護照需做人別確認的護照申請書才能代送。 |
| 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正本 | 1 | 請參閱下方關於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之相關證明文件說明。 |
| 護照取消依法應增列之外文別名切結書 | 1 | 若申請人欲取消依法應增列之外文別名,必須填寫並簽署此切結書。 |
| 護照原住民外文姓名及別名確認單 | 1 | 原住民身分申請人若需登記特殊外文姓名及別名,請填寫此確認單以茲證明。 |
| 護照加簽/修正申請書 | 1 | 若因改名需增加第二外文別名,或欲依國家語言讀音變更外文姓名者,請填寫此加簽修正申請書。 |
| 護照污損說明書 | 1 | 1. 護照汙損須檢附「汙損聲明書」詳述原因;若為二次汙損,須附「第二次汙損切結書」。 2. 晶片失效:須檢附「護照晶片失效聲明書」。 |
| 護照二次遺失切結書 | 1 | 若第二次遺失護照重新申請,須附上此切結書 |
| 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本 | 1 | 若欲沿用(移簽)僑居身分,必須檢附僑居國有效之永久居留證件(如: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之正本及影本。 |
| 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正本 | 1 | 換發護照沿用僑居身分加簽,若原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已經過期,申請移簽時,除需檢附居留證件外,必須加附僑務委員會核准之公函正本及影本。 |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1 | 辦理僑居身分沿用者,請下載並填寫此申請書。申請事由填寫「申請僑居身分移簽」。 |
護照委任書說明
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說明
- (一)外文姓名跟外文別名之證明文件:
-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 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 (二)申請換、補發護照時,必須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依此變更者,以一次為限。
- 音譯之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不同者。
- 已有第(一)項之習用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相符。但不包含我國護照。
- (三)變更英文姓名者(含更改中文名字;變更名與名間、複姓間、配偶姓與本姓間之登載格式),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
- 變更英文姓名者,如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加於護照內頁加簽頁)方式辦理。
- (四)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不可刪除。但有有第(一)項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別名,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 若舊護照之外文別名放於加簽頁,請務必於換、補發護照時,於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填寫上『舊護照加簽頁之外文別名』,並在空白處註明『保留加簽頁英文別名』字樣。
其他注意事項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非晶片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非2021年1月11日之後核發的新版晶片護照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
- 具僑居身分者,首次申請護照須加附上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申請護照換、補發須加附上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 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須申請備查許可,可於出國前一個月內,於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備查許可。
- 僑民役男出國須申請出國(境)核准,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於網站線上申請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
- 身分為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經服務單位核准出國備查許可。
- 國人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請參考外交部事務領事局-具僑居身分者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