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拉拉山神木群森呼吸一日遊
台北出發 ✕ 四人成行 ✕ 北台灣空氣最清新的自然保護區
🌟 行程特色

又名「復興公園」。步入公園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枝椏相連的翡翠拱門(當年蔣公與夫人手植的兩棵合抱榕樹)。這裡古木參天,花木扶疏,更有著名的「角板尋梅」為桃園八景之一。

泰雅族語意為「美麗」。園區內擁有珍貴的檜木巨木群、山毛櫸、扁柏,還有台灣黑熊、帝雉等保育類動物。來到此地,別忘了多呼吸大自然的芬多精。

北台灣少數保存良好的巴洛克式建築群。和平路、中山路上的商號融合希臘山頭、羅馬柱子與中式的魚、蝙蝠等祈求吉慶圖案,彷彿回到民初時光。
🕒 參考行程
第一天 台北–>角板山公園–>拉拉山–>大溪老街–>台北
※ 時間將視當日路況與人潮微調,請以司導當日宣佈為主
📍07:30 台北車站東三門出發 (請找穿著橘色背心之服務人員)
其他接駁點 ( 報名時須先告知 ):
- 08:00 桃園南崁交流道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328號
- 08:20 高鐵桃園站一號出口
🏞️09:30-10:30 角板山公園
公園到處古木參天,花木扶疏,綠蔭蔽天,空氣清新怡人。有角板尋梅為桃園八景之一,梅林遍佈是最引人注目的特色,花季時一片清幽淡雅的花海,令人著迷。深秋時節,楓紅與綠林相襯托,點綴公園別具風采。一隅有石階可抵大漢溪畔,並有吊橋聯繫對岸的溪口臺地。自石階處遠眺,山光水色盡收眼底。右側即是先總統蔣公行館,陳設維持原貌;賓館內有一條神秘的戰備隧道,是當年位於山洞中之作戰指揮所,開放供民眾參觀。
🌲11:30-14:30 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
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位於桃園市復興區,海拔約 1,500~2,100 公尺,氣候涼爽宜人,終年雲霧繚繞,是北台灣著名的中高海拔森林遊憩勝地。範圍涵蓋北橫巴陵附近山區是台灣著名的國有林地,園區內的檜木巨木群、山毛櫸、扁柏、台灣黑熊、彌猴、帝雉和水鹿等動植物已列入國家保育類,來到此地旅遊,別忘了多呼吸大自然的芬多精、欣賞動植物奧妙的生態。
其中以天然紅檜巨木林聞名。沿著3.7公里長的參觀步道可盡賞:
- 5號巨木:樹齡約2800年,全區最老。
- 18號巨木:樹幹胸圍長達188公尺,排名第一。
- 9號扁柏:位於海拔1500-1600公尺,是難得一見的奇木。
季節限定
春季櫻花、桃花朵朵開;6-8月則是水蜜桃產季,果實碩大香氣濃郁!
春季櫻花、桃花朵朵開;6-8月則是水蜜桃產季,果實碩大香氣濃郁!

🏛️16:00-17:00 大溪老街
北台灣少數保存良好的巴洛克式建築群,日治大正時代流行巴洛克建築風格,和平路、中山路等老街,各商號融合巴洛克式繁飾主義和閩南傳統裝飾圖案,包括希臘山頭、羅馬柱子和中式的魚、蝙蝠等祈求吉慶的圖案混合,形成一種大溪專有的特色。來到這裡彷彿回到民初時光,老街上的各式古玩小吃可伴您渡過一個知性的時光。
😋 道地美食:
循著前人足跡,體驗台灣童玩,品嚐大溪豆干、月光餅、花生糖、豆花、碗粿等道地美食!
循著前人足跡,體驗台灣童玩,品嚐大溪豆干、月光餅、花生糖、豆花、碗粿等道地美食!
🏠18:00 預計返抵台北車站
結束一趟林間森林浴之旅,滿載而歸。
早餐:X 午餐:敬請自理 晚餐:X
💰 團費說明
平日出發 每人NT$ 1,000元
假日出發 每人NT$ 1,200元
未滿3歲嬰兒NT$ 200元(不含車位及其他費用,僅保險。)
如為小車(7-9人座)出團,價格同大人(含保險.車位&兒童安全座椅)
✅ 費用包含
- 來回車資
- 旅遊契約責任險 200 萬 + 醫療險 20 萬
- 導覽解說
❌ 自費項目
- 拉拉山門票
- 午餐 (敬請自備輕食)
- 建議給予司導每人每天 NT$ 150 元(春節期間200元)之小費 (作為嘉勉鼓勵)
-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 (如當天餐食、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 個別需求加保之「個人旅遊平安保險」
⚠️ 報名須知 & 特別提醒 & 取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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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成行 天天出發
- 本案屬超值特惠行程,佔車位之孩童一律與成人同價。
- 本行程為合車制出團,現場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指定車位,敬請見諒。
-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 如司導依當天路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調整行程順序及停留時間,敬請配合見諒。
- 司導全程車上服務、定點式導覽,抵達各景點後自由參訪。
- 因車輛調度問題,出發前1~2日提供集合時間地點.以及司導聯絡電話。
- 自然行程探訪請您一同維護珍貴資源,除了足跡什麼也不留,將美好風光留予後代子孫。
- 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完成後,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發布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恕無法任意更改日期及行程,如要取消或延期將按照契約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須收取費用如下: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日當天解除契約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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